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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秦帝国》读后感——秦法的先进性

时间:2023-03-30 03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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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要:一部长达500余万字的长篇巨制,终于在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里读完了。掩卷沉思,眼前浮现出一幕幕鲜活的画卷,庙堂上,儒法碰撞、思维洞开;学宫中,百家争鸣、机变迭出;阳谋与阴谋相撞,欺诈与诚信相杂;明君共权臣相依,昏君与弱相为伍;计中计、策中策,长策与短计共生;道中道,术中术,大道与智术并存……那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,也是思想家的摇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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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部长达500余万字的长篇巨制,终于在历时4个多月的时间里读完了。掩卷沉思,眼前浮现出一幕幕鲜活的画卷,庙堂上,儒法碰撞、思维洞开;学宫中,百家争鸣、机变迭出;阳谋与阴谋相撞,欺诈与诚信相杂;明君共权臣相依,昏君与弱相为伍;计中计、策中策,长策与短计共生;道中道,术中术,大道与智术并存……那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,也是思想家的摇篮。

看到人民饱受战乱、流离失所,通常心酸唏嘘;看到秦朝变法图存、生机勃勃,时时心潮汹涌;看到坑杀降卒,惊悚颤栗,戚戚然悲愤莫名;看到灭国胜利,举国欢悦,欣欣然如身临其境;看到纠纠老秦共赴国难的人民,倍感民众的可亲可敬;看到杀光秦人烧光咸阳的项羽,痛感屠夫的可恨可悲;看到秦皇统六国、统文字、衡怀抱、修河提、筑长城、拓门路,经常为其博大胸襟、无人能及的作为深深折服……孙皓晖先生十六年辛勤耕作完成的这部长篇历史小说,全面再现了从秦孝公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全部历史画卷。为能准确相识秦帝国崛起、扑灭和中华文化降生、兴旺的历史,我在通读《大秦帝国》时,特意读了部门《史记》、《大学》、《中庸》等,只管明白粗浅,但基本的、感性的认识还是以为不吐不快,其中如骨鲠在喉的是两点,一是如何评价秦帝国;二是如何评价儒家。

评价一个时代的先进与落伍,不应该只看其时统治者如何说、后世如何评,而应该看其时人民的生发生活是否有所提高,生产力是否获得生长,社会是否进步,以及对后世久远的影响。秦王法治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古典法治时代,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职位。秦之前,中国是礼治时代,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,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。

秦治下之民,只知法不知王(帝),这是何等的法治情况!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,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,其法治思想的进步性,至今仍影响全人类。首先,“法以爱民”的立法思想。《商君书》开篇《更法》,便申明晰一个基本主张:“法者,所以爱民也。

礼者,所以便事也。是以,圣人苟可以强国,非法其故;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礼。”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须要:因为法治的目的在于爱民,礼仪的目的在于利便国是;所以,要使国家强大,就不能沿袭旧法,不能因循旧制,就要变法。

在《定分》篇中,商鞅又有“法律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”之说。凡此,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。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,商鞅的“法以爱民”、“法律民之命”的思想,是唯一无二的,这一立法思想,决议了秦法功效的本质。秦国变法的第二年,秦人“大悦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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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非能够真实给民众带来利益,何来社会大悦?其次,执法平等思想。一则,举国一法,法外无刑,此所谓“壹刑”原则;再则,执法不依劳绩善举而赦免,此为“明刑”原则。《赏刑》篇对这两个原则叙述云: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品级,自卿相将军以至医生庶人……罪死不赦。

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;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;忠臣孝子有过,必以其数断;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……故曰:明刑之犹,至于无刑也!”也就是说,卿相医生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,统统与民众一体看待,依法论罪,绝不开赦。相比于“刑不上医生,礼不下庶人”的旧制传统,庶民孰选,岂不明哉!其执法思想的焦点是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,这在其时具有超迈古今的历史意义,其进步性毋庸置疑。商鞅变法“行之十年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,民勇于耕战,怯于私斗,乡邑大治”,一跃成为“兵革大强,诸侯畏惧”的六国之首。

正因为此,二世虐政,六国复辟,秦能以刑卒20万组成庞雄师团,一度扭转战局,这在古今中外历史上绝无仅有。试想,天下叛逆,而刑卒大多以六国为重,秦何以敢武装刑徒而不惧?武装起来的刑徒又何以心甘情愿慷概赴死?其基础原因在于天下庶民对秦法平等性的高度认同。再次,违法必究思想。

商鞅有一个理念:国家之乱,在于有法不依。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,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,既取决于执法是否完备,更取决于执法是否能获得真正的执行。某种意义上,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议一个国家的法治运气。

《画策》云:“国之乱也,非其法乱也,非法不用也。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……法必明,令必行,则已矣!”。商鞅在这里有一则极为深刻的法哲学理念——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。

这句话翻译过来,险些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:任何国家都有执法,可是,任何健全的执法体系中,都不行能建设一种能够保障执法一定执行的执法。因此需要强调执法,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。体现于人事,就是要鼎力大举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,从而保证执法最大限度地到达立法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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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正因为如此,秦法对官员“不作为”的处罚最重,而对执法历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详细而论处。显然,商鞅将“使法必行”看做法治存在的基本所在。

否则,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。将司法的重要性说的如此透彻,这在其时具有很强的前瞻性。第四,阻挡“滥仁”的司法思想。商鞅执法,一力阻挡逾越法律的“法外施恩”。

《赏刑》云:“(法定),圣人不必加,凡主不必废。(依法)杀人不为暴,(依法)赏人不为仁者,王法明也。

……圣人不宥过,不赦刑,故奸无起。”法外不施恩的原则,在王原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,是冷漠而深彻的,也是很难为凡人所能明白的。“杀人不为暴,赏人不为仁”的肃杀凛冽,与商鞅的“法以爱民”适成南北极平衡。这一思想蕴藏的基本理念是法治的公正正义,是对依法作为的基本维护。

这一司法原则,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基本,最基础原因即是它的公正性——对权贵阶级同样的执法原则,同样的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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